民眾常用問答

 

目錄

 

一、進口貨物通關流程圖

二、申報人

三、報關期限

四、貨物進口報關應檢具之文件

五、進口貨物應繳之稅費

六、關稅繳納期限

七、貨物通關方式

八、繳稅方式

九、先放後稅

十、彙總清關

十一、掉換進口

十二、退運出口

十三、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

十四、快遞貨物

十五、 三角貿易

十六、外銷品因故退貨

十七、進出口郵包

十八、教育研究用品

十九、展覽物品

二十、科學工業公司進口國內未製造之機器設備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免稅或退稅

二十一、救濟物資免稅

二十二、防疫用品免稅

二十三、二十四小時通關作業

二十四、通關作業透明化

二十五、貨物是否經過海關查驗

二十六、行政救濟

二十七、出口貨物通關流程

二十八、出口報關應檢送之文件

二十九、出口貨物之稅費

三十、 運輸業辦理轉口貨櫃(物)轉口期限

三十一、貨物艙單不符更正期限

三十二、運輸業繕具進口貨物短卸或溢卸報告,提出期限

三十三、註銷或更正短卸、溢卸報告之期限

三十四、 倉儲業自主管理申請條件

三十五、運輸業申請自備貨櫃封條條件

三十六、運輸業加封貨櫃封條地點

三十七、航空貨物集散站申請自備封條條件

三十八、加封航空貨物集散站自備封條地點

三十九、轉運簡化作業

四十、 轉口簡化作業

四十一、申請補發專責報關人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

四十二、海關徵收之規費

四十三、關稅配額、特別防衛措施額外關稅之課徵

四十四、海關代徵營業稅

四十五、海關代徵貨物稅

四十六、海關代徵菸酒稅及健康福利捐

四十七、代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四十八、各項貨品輸入規定

四十九、各項貨品輸出規定

 

民眾常用問答(法令若有修訂依最新修訂之法令為準)

一、進口貨物通關流程圖

 

二、申報人

  進口貨物之報關,應由「納稅義務人」(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

  或貨物持有人)或受委託之「報關行」繕具(或由電腦列印)「進

  口報單」【簡5105(通關自動化使用表格編號);關01001(表格

  文件編號)】「遞交」或「傳輸」海關辦理。

 

三、報關期限

  (一)進口貨物應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

    日」內向海關申報。

  (二)船公司已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報關。

   (三)「報關期限」之認定,未實施通關自動化單位及「未連線者」

    ,以報單遞交海關完成收單手續之日期為準。「連線者」,以訊息

    傳輸送達通關網路之日期為準。出口及轉運貨物,認定方式相同。

  (四)進口貨物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

    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報關。不依規定期限報關者,自報關期限

    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台幣十八元。上述滯報費徵滿

    卅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

 

四、貨物進口報關應檢具之文件

  (一)進口貨物之報關分為連線報關及非連線報關二種方式:

    1、連線方式報關:應依據原始真實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

      文件,按照海關規定方式,正確申報貨名、稅則號別及其他應

      行申報事項,製作進口報單,利用通關網路傳輸。經海關電腦

      核定以C1(免審免驗通關)方式通關者,原則上免補送書面

      進口報單及其他有關報關文件,但應由報關人自行保管二年,

      海關於必要時得要求補送或前往查核;經核定以C2(文件審

      核通關)或C3(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通關者,應於傳送報單

      翌日海關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並檢附輸入許可及發

      票等必要之書面文件。

    2、非連線方式報關:應填送進口報單並檢附輸入許可及發票等

      必要之書面文件,由海關代為鍵輸或依海關規定之其他方式(如

      用磁片)輸入後,完成收單。由海關代為鍵輸者,依貨物通關

      自動化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需徵收鍵輸規費;鍵輸後之作業

      流程與連線報關相同,但海關如有通知事項,一律以人工作業。

  (二)貨物進口報關除應填報進口報單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前三

    項為必要文件:

    1、發票或商業發票二份(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進口貨物僅須一

      份)。該發票應詳細載明收貨人名稱、地址、貨物名稱、牌名、

      數量、品質、規格、型式、號碼、單價、運費、保險費、其他

      各項應加計費用及輸出口岸減免之稅款等。

    2、裝箱單一份:散裝、大宗或單一包裝貨物免附。

    3、提貨單(D/O)或空運提單(AWB)影本:海關為個案查案需

      要得要求提供。

    4、委託書一份:委託報關行報關者,須逐案檢附。但已辦常年

      委任者,得每年檢附委任書一次。

    5、型錄、說明書或圖樣:海關審查如有需要,得請納稅義務人

      提供。

    6、產地證明書:海關視實際需要,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

    7、輸入許可證: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免證者,可免附。

    8、進口汽車應加附進口汽車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

    9、其他依有關規定應檢附者:如商品檢驗合格證、農藥許可證…

      等。

 

五、進口貨物應繳之稅費

  (一)關稅: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課

    徵方式分三種:

    從量稅─進口貨物關稅之課徵,按其數量(包括重量或材積等)

            及每數量單位之完稅額計算之。其公式為:關稅=單位

            完稅額×數量。

    從價稅─進口貨物關稅之課徵,按其價格及稅率計算之。其公式

            為:關稅=完稅價格(通常為CIF價格)×稅率。一

            般進口貨物大多按從價稅課徵關稅。

    複合稅─在同一稅號內,同時並列從價稅率及從量單位完稅額,

            採從高課徵。

  (二)推廣貿易服務費:貨物完稅價格乘以0.0415%。

  (三)貨物稅:關稅完稅價格加關稅後乘以貨物稅稅率;非屬貨物

    稅條例規定應課貨物稅之品目,免徵。

  (四)營業稅:關稅完稅價格加關稅、貨物稅或菸酒稅後乘以5%。

    請參看本總局網站消息看板「營業稅有關規定」。

 

六、關稅繳納期限

  關稅稅費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未依規定期

  限繳納者,應依下列方式加徵滯納金:

 (一)關稅滯納金: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

    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二)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及健康福利捐滯納金:自繳稅期限

    屆滿之翌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

 

七、貨物通關方式

  進、出口貨物以自動化連線報關後,海關電腦專家系統按進出口廠

  商之等級、貨物來源地、貨物性質及報關行等篩選條件,分別將報

  單核定為C1(免審免驗通關)、C2(文件審核通關)及C3(貨

  物查驗通關)三種通關方式。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C1通關方式:出口貨物可立即裝船出口;進口貨物則於完

    成繳納稅費手續,即可持憑電腦列印之放行通知及原提貨單證前

    往貨棧提貨。其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正本,出口案件應由報

    關人列管一年,進口案件列管二年,海關於必要時得命其補送或

    前往查核。

  (二)C2通關方式:報關人於連線報關後,須於翌日海關辦公時

    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正本,經審核相符後通關

    放行。

  (三)C3通關方式:報關人除於上開時間內檢送書面報單及其他

    有關文件正本外,進口貨物並應自報關日起十日內申請會同海關

    驗貨關員查驗貨物,再由業務單位審核及分類估價後通關放行。

 

八、繳稅方式

  進口貨物於完成分估後即自動計稅,並將稅款寫入稅費檔放出訊息

  通知報關行或貨主繳稅,報關行或貨主除按「先放後稅」方式辦理

  外,可以現金繳納、匯款繳納、EDI線上扣繳或記帳方式繳納,系

  統即可自動轉帳登錄。EDI線上扣繳係提供與關貿網路公司連線廠

  商或業者利用網路在其辦公室即可完成稅費支付作業,無須往返於

  海關與銀行辦理。(如欲申請該方式繳納者,可向關貿網路公司洽

  辦,電話:02-26551188)。

 

九、先放後稅

  (一)先放後稅係指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之關稅及保證金,經海關

    核准提供擔保,替代現金、保證金之繳納,先行驗放其進口貨物。

  (二)所稱之擔保,指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

    1、授信機構之保證。

    2、銀行、信用合作社定期存款單。

    3、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4、政府發行之公債券。

    5、現金。

  (三)申請資格:

    1、任何納稅義務人(廠商)均可向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其額

      度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決定。

    2、任何報關業者亦可提供授信機構保證,在保證額度內,經其

      先後或同時指定其所代理報關、納稅之納稅義務人一人或數人

      進口貨物所提供之擔保,其額度由報關業者自行決定。

(四)先放後稅之好處:

   1、加速貨物通關。

   2、可延緩十四天繳稅。

   3、免逐筆往返銀行繳納,簡便又安全。

(五)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由海關代徵進口貨物之營業稅

  以後,申請辦理先放後稅之廠商大幅增加,足見先放後稅對於廠

  商資金之運用,頗有助益。

 

十、彙總清關

  (一)彙總清關,係指廠商進出口貨物,應逐批以電子傳輸報關,

    除海關認有檢送報單審核或查驗需要者外,原則上以免審免驗(C

    1)方式通關,其應繳進口稅費,可經海關核准提供擔保(擔保

    方式與先放後稅同)後,按月彙總繳納。經以免審免驗(C1)

    方式通關者,事後免補送報單。

(二)申請資格:請參閱「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作業要點」第四、五、六點。

  (三)彙總清關之好處:

    1、進出口貨物可免驗快速通關。

    2、自行具結方式之廠商,有利資金之週轉。

    3、關稅可延至下月繳納。

 

十一、掉換進口

  (一)進口貨物繳稅放行後,如發現有損壞或品質、規格與原

    定合約不符,經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掉換者,該項賠償或掉換

    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

    內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起算日

    期以進口報單所載海關放行日期為準。如係機器設備,得於

    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

    試車日期文件申請核辦。

  (二)賠償或掉換之進口貨物,應於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六

    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

    關延長之,但以延長六個月為限。

 

十二、退運出口

  進口貨物於報關前,發現誤裝或品質、規格不符,擬全部退運

  國外者,收貨人或報關人應檢具申請書敘明原因,同時繕打進、

  出口報單,詳列實到貨物名稱、型號、規格、品質、廠牌、產

  地、數量、淨重等向進口地關稅局進口業務單位申請核辦,俟

  查驗分估無訛准予退運後,再由進口倉押至出口倉辦理復出

  口。

 

十三、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

  (一)所稱廣告品,指印有或刻有廣告主體牌號或廣告之宣傳品;

    所稱貨樣,指印有或刻有樣品或非賣品字樣,或於報關時所附文

    件上載明係樣品或非賣品,供交易或製造上參考之物品。

  (二)廣告品及貨樣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進口關稅:

    1、無商業價值者。(所稱無商業價值,指不具交易價值及已經

      塗損、破壞,不能再供正常使用者而言。)

    2、前款以外之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二、○○

      ○元以下者。

  (三)超逾前條規定免稅限額之廣告品及貨樣,按其超逾部分課徵

    進口關稅。

  (四)空運進口之廣告品及貨樣,經海關審核數量合理者,其運費

    按實際運費十分之一計算,核估完稅價格。

  (五)進口之廣告品及貨樣涉及貿易管理須由海關配合查核事項,

    應核憑輸入規定之相關文件放行。

  (六)廣告品及貨樣之價值,以收件人提出證明文件所載離岸價格

    或經海關核定之離岸價格為計算根據。離岸價格無從查定時,以

    海關核估之完稅價格之七成作為離岸價格。

  (七)進口貨樣得預行辦理報關手續,並得先將進口報單送海關核

    明,在報單上加蓋「貨樣提前辦理」戳記,優於一般進口貨物,

    迅速處理。

  (八)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依據「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辦理。

 

十四、快遞貨物

  (一)快遞貨物之定義:

    所稱快遞貨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非屬管制品、違禁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活動植物、保

      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2、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之貨物。

  (二)快遞貨物之免稅規定:

    依進口貨物低價免稅規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同批進口貨

    物完稅價格(包括交易價格、運費及保險費)在新台幣三千元以

    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

    康福利捐;但違禁品、管制品與我國加入WTO後實施關稅配額

    之農產品等進口貨物則不適用。另依據財政部92.5.22台財關字

    第0920550413號令規定,已將免稅額度調整為同批進口貨物之

    完稅價格新台幣五千元以下,其適用期間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

    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簡易申報之稅款繳納:

    按現行進口低價快遞貨物採簡易申報者,係以線上扣繳方式繳納

    稅費。由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代為繳納各項稅費,貨

    物提領出倉後,發給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蓋有海關關

    防之「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款繳納證明」,再由快遞業者持憑向

    納稅義務人收款。

  (四)三合一作業:

    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實施「進口快遞貨物(X4案件)預繳稅

    費保證金徵稅作業規定」,快遞貨物繳稅證明、貨物出倉與收費

    收據等三者合一,縮短快遞業者交貨時間及降低業者營運成本。 

 (五)以快遞方式報運旅客後送行李:

    旅客如有不隨身行李,應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報

    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委託報關行

    或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按一般快遞貨物進口報單向海

    關報關進口。經海關調閱申報單並審核行李內容,如合於免稅規

    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徵關稅。惟上述不隨身行李應於

    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報關,逾限依關稅

    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辦理。

    (參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七條、第九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

  (六)相關規定:

    快遞貨物相關之作業規定,請參閱本網站「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或「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

(七)諮詢單位及電話:

   請向台北關稅局下列服務單位查詢:

   快遞機放組第二課諮詢服務電話:

   03-3938138(關別代碼CR之通關案件)

   快遞機放組第三課諮詢服務電話:

   03-3983123(關別代碼CE、CO之通關案件)

   快遞機放組第四課諮詢服務電話:

   03-3987660(關別代碼CF、CU之通關案件)

 

十五、 三角貿易

  一般所稱三角貿易,係指我國廠商接受國外客戶(買方)之訂貨,

  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賣方)採購,貨物經過我國轉運銷售至買方

  之貿易方式。報關時,應由進口人同時填報進出口報單,經海關查

  驗無訛後,簽放裝船出口,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據廠商申請書辦理。

  (二)如廠商報明或提供輸入許可證,應同時繳驗輸出許可證,反之,如未報明或提供輸入許可證,則亦免查核輸出許可證。

  (三)洋貨不得以我國為產地之標示。

  (四)未經開放進口之大陸物品,不得申請以三角貿易方式辦理通關

   

  (五)三角貿易案件,免徵進口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

  (六)有關通關作業,詳請參閱「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下冊附

    錄十五。

 

十六、外銷品因故退貨

  (一)依據:「外銷品因故退貨通關作業要點」。

  (二)申請方式:復運進口之外銷品,報關時納稅義務人應提供原

    出口報單副本或影本,經海關核符後辦理。納稅義務人除按一般

    進口貨物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外,並應於報單「其他申報事項」

    欄報明:

  1、原出口日期、出口報單號碼及「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情

      形。

  2、因故退貨不再復運出口或運回整修、保養後仍將復運出口。

    3、運回整修、保養項目。

  (三)申請資格:復運進口整修或保養之外銷品,得由原貨物輸出

    人或原製造工廠申報進口。如有特殊理由須由與該外銷品出口無

    關之其他廠商復運進口整修或保養時,納稅義務人應提供原貨物

    輸出人委託其代辦進口之同意函及其他證明文件,經進口地海關

    核可後,申報進口。

 

十七、進出口郵包

  (一)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經海關核明屬實,且其完稅價

    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內者,依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之規定免徵進口稅。但為因應緊急狀況需要,財政部得公告於一

    定期間內進口之特定物品,不受完稅價格新台幣三千元以內免稅

    之限制。

    前項免徵進口稅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在內。

  (二)財政部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台財關字第○九二○五五

    ○四一九號令,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同批進口之郵包物品,依「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數量零星及口罩防疫等用品,其完稅價格

    在新台幣五千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

  (三)海關查驗郵包時,均會同郵方人員辦理。拆驗完畢之包裹,

    由郵局恢復原狀封裝後,會同海關以「關郵會封」封簽黏貼牢固

    並由雙方蓋章。其符合免稅規定者,即交由郵方投遞。其屬應稅

    者,海關亦於繕具稅單後即交由郵方,連同郵包一併投遞收件人。

    換言之,海關關員查驗郵包過程中,均有郵方人員在場會同辦理,

    且驗畢立刻由雙方會封後,交由郵方做後續處理。

  (四)有關小額、大宗報關進口郵包、稅費之計算、免稅之規定、

    違禁或管制進口物品及其他應注意事項,請參閱:

    1、本網站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2、本總局網站進出口郵包通關須知/壹、進口郵包。

  (五)有關小額、大宗報關出口郵包、違禁或管制出口物品及其他

    應注意事項請參閱本網站進出口郵包通關須知/貳、出口郵包。

 

十八、教育研究用品

  (一)依據:「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

  (二)教育或研究機關之範圍如下:

    1、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但私立者以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

      為限。

    2、公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3、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經其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認定之學術

      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4、經教育部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

  (三)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以所使用最後成品為限,其品目如

    下:

    1、教育需用之圖書、視聽器材、標本模型、資訊及電腦媒體及

      其相關之必需品。

    2、研究及實驗需用之儀器設備、材料、試藥及其相關之必需品。

    3、實習及訓練需用之機具、器材。

    4、收藏品及用於保存、整理或複製收藏品所必需之用具。

    5、參加國際比賽之訓練及比賽用必需體育器材。

    6、醫學院附設教學醫院用於臨床醫學實習之醫療儀器設備。

  (四)申請程序:

    1、國(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2、前款規定以外之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應分別

      報請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轉進口地海關申請。

 

十九、展覽物品

  (一)依據:「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作業要點」。

  (二)展覽物品的範圍:係指為舉辦展覽會供公開展示用且數量合

    理與展覽會名稱或性質相符之物品,並經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由進

    口地海關審核相符者而言。但不包括展覽場所之建築材料、裝潢

    品、贈品、目錄及消耗品(如油料試車材料等)。

  (三)申請方式與文件:進口之展覽物品應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

    請書,檢同展品清單並提供下列有關證明文件,於進口前或進口

    時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1、進口人參加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舉辦之展覽會者,應提供經展

      出地之直轄市建設局或縣(市)政府或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該展

      覽會之證明文件(影本)以及該展覽會主辦單位證明准予或受

      邀參加或租用場地攤位之證明文件。

    2、進口人自辦公開展覽會、展示會或發表會、研討會、觀摩會

      者,應提供使用場地證明、國外同意在台展覽文件、展品照片

      登錄簿、展品保險文件等證明文件。

 

二十、科學工業公司進口國內未製造之機器設備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免稅或退稅

  (一)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請至經濟部工業

    局網站查詢)。

  (二)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得向海關

    申請退稅者,請檢具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製造業及相關技術

    服務業屬於科學工業進口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證明書」,及

    蓋有公司大小章之申請書,向進口地關稅局申辦。

  (三)屬科學工業之公司,擬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免補繳關稅

    者,申辦手續如下:

    1、轉讓與其他屬科學工業之公司者,由原公司或受讓公司檢具

      現貨物持有人及欲轉讓人之資格證明,原核發之國內尚未製

      造證明及轉讓機器設備清表,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由該局

      就現貨物持有人及欲轉讓人資格、機器設備用途及國內有無

      製造等要件予以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海關,若經海關審

      核,尚無與減免關稅之條件不符者,同意免補繳關稅。

    2、轉讓與設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之公司者,由原公司

      或受讓公司檢具現貨物持有人及欲轉讓人之資格證明,原核

      發之國內尚未製造證明及轉讓機器設備清表,分別向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由該二單位

      現貨物持有人及欲轉讓人資格及機器設備用途等要件審核,

      並將審核結果通知海關,若經海關審核,尚無與減免關稅之

      條件不符者,同意免補繳關稅。

  (四)屬科學工業之公司,於進口時無法即時檢具工業局核發之

    國內無產製證明,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者,補辦手

    續之相關限期規定,應依關稅法第十四條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

 

二十一、救濟物資免稅

  (一)依據:「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二)救濟物資之範圍:係指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關、 公益、

    慈善團體及國外緊急救難隊人員進口或受贈之物資,其範圍如

    下:

    1、無償捐贈貧民之衣鞋、被褥、糧食、藥品及其他日用必需品。

    2、辦理免費義診所必需之醫療器材,原裝備救護車,原裝備醫

      療巡迴車。

    3、幫助傷殘重建之傷殘器材,製造傷殘器材之機具,及訓練傷

      殘技能之器具。

    4、無償協助貧民謀取生計之機具、材料、種籽及家畜家禽等。

  (三)申請方式與文件:申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時,應備具申請書,

    檢同下列各項文件各四份送請內政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

    1、受贈之證明文件副本,或自購之輸入許可文件副本。

    2、救濟物資清單。

    3、救濟物資分配計劃。

    4、承諾書。

 

二十二、防疫用品免稅

  (一)依據: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三十六條。

  (二)免稅規定:政府機關進口防疫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免稅,所

    稱防疫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以經該藥品或醫療器材之中央主管

    機關證明係屬防疫之用為限。企業或個人進口防疫用之藥品或醫

    療器材,捐贈政府機關者,得將納稅義務人更改為該政府機關,

    以適用免稅規定。

  (三)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由政府機關進口及企業或個人捐贈政府機

    關所進口之防疫用品共計十三項,得無須衛生署出具係屬防疫用

    品之證明文件,逕向海關申辦進口事宜。上述十三項無須衛生署

    出具證明之防疫用品包括:手術口罩、手術衣、手術帽、手術手

    套、手術鞋、手術鞋套、耳溫槍、耳溫槍耳套、體溫計、酒精棉

    片、防疫用口罩、防疫用護目鏡及面罩、防疫用隔離衣及防護衣。

 

二十三、二十四小時通關作業

  目前海關主要通關作業項目大多均已實施二十四小時通關作業,如

  旅客之入、出境、過境行李檢查及入境旅客隨身攜帶應稅行李物品

  稅放之通關;另如進出口貨物二十四小時受理電腦連線傳輸報單、

  以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案件之貨物提領、快遞貨物之通關提領、貨物

  於船(機)邊驗放、電腦連線傳輸艙單、轉運申請書及准單之核發

  等,均已實施二十四小時辦理通關。

  對於其他尚未實施二十四小時通關之作業項目,海關實施於正常上

  班時間外之加班服務緊急通關提貨之便捷措施如下:

  (一)各關稅局一致實施部分:

    1、星期一至星期五:進出口人於下班前一小時向海關提出申請,

      海關均派員辦理通關業務。

    2、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派員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業務。

      (高雄關稅局進口組、出口組及保稅組每週六上午,依廠商申

      請,機動派員辦理通關業務)

  (二)各關稅局個別實施部分:

    各關稅局依其業務特性及業者需求,分別實施下列在辦公時間外辦理通關之措施:

    1、基隆關稅局:

      (1)每週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於該局局本部服務中心設有單

        一窗口處理急需通關案件,其他分支局則在例假日之前一日

        下午四時前接受商民申請,調整人力派員加班辦理進出口貨

        物通關作業。

      (2)設立「策略聯盟廠商通關單一窗口」,策略聯盟廠商如

        於週一至週五下班時間(或例假日)需辦理貨物通關者,可

        於當日(或例假日之前一日)下午四時前,向單一窗口提出

        申請,由單一窗口對口人轉請各通關單位辦理。

      (3)稽查組於夜間設置「推廣貿易服務費具結窗口」,提供

        商民暫時具結欠費服務,俾憑辦理通關作業。

    2、台北關稅局:

      (1)為因應廠商對於重量超過快遞貨物限重(七十公斤)之

        空運進出口貨有急迫通關需要,已公告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

        八日起實施「廠商急需辦理一般空運進出口通關驗放作業規

        定」,此類貨物如需海關加班辦理通關者,可在貨物進倉後,

        以書面方式敘明報單號碼、提單號碼、貨名並檢附報單、發

        票及進倉資料等相關文件,向原通關單位或快遞機放組申請

        加班辦理通關。

      (2)台北關稅局駐郵局支局:星期六上午(08 : 30 ~ 12 : 30)

        維持正常通關作業,以便利民眾提領郵包。並自九十一年九

        月一日起,星期日上午必要時派員加班處理快捷郵件(包)

        之通關作業。

    3、台中關稅局:

      (1)配合空運出口貨物一段式通關,派員以彈性上班方式

        (14 :00 ~ 22 : 00)專責處理空運出口貨物之通關。並由

         該局稽查課夜勤人員處理未能於上述期間完成通關之空運

         出口報單。

      (2)台中關稅局進口課郵務股:星期六上午(08 : 30 - 12 :

         30)均派員處理快捷郵件(包)之通關作業。

    4、高雄關稅局:

      對空運出口貨物於(05:30-08:30及18:30)以後收單有立即

      放行需要者,徵收逾時投單特別處理費。一般進口貨物有緊急

      提貨需要者,只要於下班前提出申請,均以預先報關或派員加

      班辦理因應。

二十四、通關作業透明化

  (一)為加強通關作業透明化及便民服務,本總局已將海空運通關

    資料庫查詢全面上網(網址:http://www.dgoc.gov.tw/),提供貨

    物通關動態資料查詢服務,俾進出口通關相關業者能即時有效掌

    握貨物通關資訊(包括進倉、收單、銷艙、分估、驗貨、繳稅、

    放行、結關、審核..等);同時呼籲報關行於受理委託報關後,

    儘速將報單號碼提供廠商,俾落實通關作業透明化之目標。

  (二)通關資料庫提供查詢項目,包括進口報單通關流程、出口報

    單通關流程、進口通關補單資料、出口通關補單資料、船隻預報

    截止收貨、出口報單退關轉船、艙單資料、進口貨物進倉、稅則

    稅率、出口貨物進倉、出口報單放行資料、出口費用欠費資料、

    開航預報資料、船隻掛號資料、海運進口艙單各卸存地櫃數、轉

    運申請書通關流程、出口副報單核發等。

  (三)進出口人可於任何時間利用辦公室之電腦上網,以提單或報

    單號碼查得進出口貨物通關狀況。

 

二十五、貨物是否經過海關查驗

  海關為方便貨主知曉其貨物有無被核定查驗,已在進口貨物「稅費

  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上設一「應否查驗」欄,如為「N」代表未

  查驗,「Y」則表示查驗。出口(海運)貨物則在「代收費用繳納 證

  」上設一「查驗」欄,欄內如為「N」代表未查驗,「Y」則為查

  驗。

 

二十六、行政救濟

  不服進口地關稅局處分者,除依據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應

  於提起訴願前先經申請復查程序外,受處分人得依訴願法規定逕行

  提起訴願後,再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茲依案件性質之

  不同,分為三類:

   (一)依關稅法、海關進口稅則所為稅則分類、完稅價格及其他應

    繳或應補繳稅款爭議案件的救濟程序: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進口地關稅局對其進口貨物核定的稅則號別、

    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

    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進口地關稅局申請復查。

    進口地關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

    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者,得

    於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關稅局

    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對於財政部訴願決定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

    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者,得於收到判決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二)緝私案件之救濟程序

     受處分人不服進口地關稅局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為罰鍰、沒入、

    停止結關、停止報關等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進口地關稅局收到

    復查申請書後應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或另為適當

    之處分;認為無理由者,應維持原處分,並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受處分人對於進口地關稅局維持原處分的復查決定書如有不服,

    得於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關稅

    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對於財政部訴願決定仍有不服時,得於收

    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者,得於收到判決書之次日起二十日

    內,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三)非稅額爭議案件的救濟程序

    當事人如不服進口地關稅局所為一般關務非稅額的處分,如貨物

    退運、變賣、銷毀、限制出境等,得於收到處分函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檢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關稅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對於財

    政部訴願決定不服時,得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者,得於

    收到判決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四)附註:

    1、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因觸犯海關緝私條例被處分時,如

      受處分人同時對原罰鍰(或科處沒入,或併科沒入)處分所

      涉及的同一實到貨物原核定的稅則號別或完稅價格有所不服

      者,得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申請復查,不再依關稅法規定辦

      理該部分之行政救濟。

    2、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

      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3、關於期間之計算,以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收受稅款繳納

        證、處分書、決定書或判決書之翌日起,算至復查、訴願、

        行政訴訟、上訴決定機關收到復查申請書、訴願書、訴狀之

        日止(復查申請書如係掛號交郵者,以交郵日為準),應在法

        定期間之內,期間末日為例假日則順延。

 

二十七、出口貨物通關流程

 

二十八、出口報關應檢送之文件

  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填送出口報單,並檢附必需之證件,以作為海關

  查驗出口貨物及放行裝船之根據,這些文件可分為二大類:(甲)為

  一般文件,(乙)為特殊文件,茲分別列述如次:

  (甲)一般文件:

  即出口貨物報關時,必須填具或檢附之文件。

  (一)出口報單

    1、出口報單填報時依類別、代號及名稱選擇填入報單第六欄, 

      最常用者為G5國貨出口報單。報關時,應填正本一份並依需

      要另附報單副本若干份。報運出口貨物將來須否申請沖退原料

      稅,應在報單第廿一欄填報是否申請代號Y或N,並檢附外銷

      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如有需要者,可加附有關報

      單副本一份,經海關收單單位加蓋收單戳記後取還。填報時應

      用打字機或不褪色鉛筆一次複寫或複印,如一頁不敷填寫,可

      續用次頁。報關人可利用電腦設備及報關軟體,透過關貿網路,

      將報單資料傳輸至海關主機。

    2、貨物輸出人於出口貨物報關後,如發現其中申報事項有錯誤,

      或貨物有短裝、溢裝或誤裝情事,應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

      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出口報單有更正或加註之文字,除

      須由報關人加蓋更正章表示負責外,並應於報關時主動提請收

      單關員在更正或加註處加蓋職名章。

  (二)裝貨單

    裝貨單又稱下貨單(shipping order簡稱S/O)由承運輪船公司簽發,

     為一式二份(或一份) (甲乙聯),甲聯為裝貨單,乙聯為大副收貨 單

     (Mate's Receipt)或為櫃裝貨物收貨單(Dock Receipt),為貨物裝船之

    主要單證,不得將二張(含)以上裝貨單以一張出口報單合併申報。

    出口整裝貨櫃並應確實填明貨櫃標記及號碼。出口貨物通關自動

    化實施後,本單得免附。

(三)裝箱單(Packing List)

  貨物打包裝箱時,應將每件淨重、毛重、數量、貨物名稱、規格、

   型號等包裝情形作成裝箱單,以供海關查驗核對之用,裝箱單如 用

   浮貼時應加蓋騎縫章。裝箱單內容如有更改,應由出口廠商加蓋

    印鑑,以示負責。為簡化手續,便利廠商起見,裝箱單如提供正

    本,免再加蓋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如報關行以出口商傳真

    之裝箱單報關,經加蓋報關行公司及負責人私章後,海關可接受。

  (四)輸出許可證

    1、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應就

      其貨品名稱及輸出規定,彙編限制輸出貨品表。

    2、廠商輸出未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免證。

    3、廠商以外之出口人,輸出未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應

      向貿易局申請簽證。但金額在離岸價格(FOB)美金二萬元以

      下或其等值者,免證。

    4、未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中,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

      貿易局得就海關能予配合辦理部分之相關貨品名稱及其輸出規

      定,彙編委託查核輸出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5、輸出前項委託查核輸出貨品表內之貨品,於報關時,應依該

      表所列規定辦理。

    6、所稱廠商,係指依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辦妥登記之出進

      口廠商。

   (五) 出口貨物進倉證明(簡稱進倉單)

    出口貨物應由倉庫或貨櫃集散站業主簽章證明貨物進倉時間,出

     口整裝貨櫃並應確實填明貨櫃標記及號碼。經核准倉庫驗放者,

     得於申請派驗時再行檢附。經核准船邊驗放者免附。貨棧業者以

     連線傳輸進倉資料者得免附於出口報單。

   (六) 委任書

    出口貨物委託報關行投單者,應附委任書一份。適用長期委任者,

     如將委任書號碼填於報單,得免逐案檢附長期委任書。

   (七) 出口報單副本留底聯

    經出口地海關加蓋收單戳記後發還各報關行或自行報關者收存保

    管,以備查核。

  (八) 發票或商業發票

    無輸出許可證及其他價值證明文件時應提供。為簡化手續,便利

     廠商,發票如提供正本,免再加蓋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如

     報關行以出口商傳真之發票報關,經加蓋報關行公司章及負責人

      私章後海關可接受。

  (乙)特殊文件:

    其他依有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詳見四十九、各項貨品輸出規定

 

二十九、出口貨物之稅費

  (一)出口貨物免徵關稅,海關僅代征推廣貿易服務費。

  (二)出口貨物推廣貿易服務費之收取費率,為出口貨物價格(離岸

    價格)萬分之四•一五。

  (三)已完成通關手續或正在辦理通關手續之出口貨物,因故退關或

    註銷時,得向原收取機關(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推廣貿易服務費。

 

三十、運輸業辦理轉口貨櫃(物)轉口期限

  (一)運輸工具載運轉口貨櫃(物)應於進儲貨櫃集散站(或碼頭專區)或貨棧之翌日起六十日內轉運出口。

  (二)轉口貨櫃(物)如無船期、班機或有其他原因者,得向海關

    申請延長三十日轉運出口。

  (三)未於期限內轉運出口,應限其退運,逾期未退運出口者,海

    關得將貨物變賣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三十二

    條)

 

三十一、貨物艙單不符更正期限

  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未列入貨物艙單,得於下列時限內向海關申請更

  正。

  (一)進口及過境貨物艙單申請更正期限:

    1、海運:於船舶抵達前申報者, 抵達後七十二小時內;於船

      舶抵達後申報者,申報後四十八小時內。

    2、空運:於飛機抵達後二小時內申報者,抵達後七十二小時內;

      於飛機抵達後逾二小時申報者,抵達後四十八小時內。

    3、非連線申報者,於申報後二十四小時內。

  (二)出口貨物艙單申請更正期限:

    1、連線申報者於收到海關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或銷艙不符之訊息

        後二十四小時內。

    2、非連線申報者於飛機起飛後或船舶結關後二十四小時內。

 

三十二、運輸業繕具進口貨物短卸或溢卸報告,提出期限

  運輸工具所載進口之貨物遇有短卸、溢卸情事,應由運輸工具負責

  人或由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繕具短卸或溢卸報告,提出期限

  如下:

  (一)海運貨櫃(物):

     1、卸存海關監管場所者:

      (1)以合裝、整裝貨櫃裝運者

               拆櫃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

           但整櫃短卸者應於卸船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2)整裝貨櫃、貨主自備空櫃:

           於卸船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3)非櫃裝貨物:全部進儲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

     2、船邊提貨者:

      (1)整裝貨櫃、貨主自備空櫃:

           於卸船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2)非櫃裝貨物:卸船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

  (二)空運貨櫃(物):

    1、卸存進口貨棧之一般貨物者:

      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

    2、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3、機邊驗放者:進倉完畢時。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三十三、註銷或更正短卸、溢卸報告之期限

  運輸業應於原申報短卸或溢卸報告送達海關翌日起三日內為之。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三十四、

 

 

 

 

 

 
倉儲業自主管理申請條件

  倉儲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海關申請核准自主管理:

  (一)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櫃(物)之控管、申報及通關作

    業。

  (二)以電腦控管貨櫃(物)之進儲、提領、存放位置、異動。

  (三)設有獨立之警衛部門。

  (四)門口設有閉路電視監控系統。

  (五)三年內所存儲之貨櫃(物)無私運或嚴重失竊紀錄。

  (六)同一貨櫃集散站或貨棧兼營保稅倉庫者,除應符合前述(一)

    至(五)條件外,並應同時符合「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

    定之條件。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及物流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三十五、運輸業申請自備貨櫃封條條件

  海運運輸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海關申請使用自備貨櫃封條:

  (一)設立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未受停止一星期以上報關業務

    處分。

  (二)貨櫃集散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連線通關。

  (三)具備貨櫃及封條管理制度:

    1、訂有限制複製契約。

    2、以電腦化作業控管貨櫃及封條。

  (四)最近一年內之運送契約或艙單未有虛報及不符情事。

  (五)以電子資料傳輸登錄、控管貨櫃出進站動態作業。

  (「海運運輸業使用自備貨櫃封條應行注意事項」)

 

三十六、運輸業加封貨櫃封條地點

  海運運輸業使用自備貨櫃封條加封地點:

  進口:國外起運口岸或國內卸船碼頭。

  出口:貨櫃集散站。

  (「海運運輸業使用自備貨櫃封條應行注意事項」)

 

三十七、航空貨物集散站申請自備封條條件

  航空貨物集散站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海關申請使用自備封條:

  (一)自主管理之貨棧。

  (二)自有保稅運貨工具。

(三)完善之封條管理:

    1、訂有限制複製封條之契約。

    2、以電腦控管保稅運貨工具及封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申請使用自備封條應行注意事項

 

三十八、加封航空貨物集散站自備封條地點

  航空貨物集散站使用自備封條加封地點:

  進口:機場管制區。

  出口:貨棧倉庫。

  (「航空貨物集散站申請使用自備封條應行注意事項

 

三十九、轉運簡化作業

  (一)貨物自起運關區運往目的地關區之作業,以轉運申請書辦

    理。但空運關稅局與科學工業園區間進口貨物之移動一律使用轉

    運申請書為例外。

  (二)為簡化通關手續,轉運作業採一段式通關:

    1、加工出口區進口保稅貨物得於進口地申報進口。(「加工出

      口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

    2、科學工業園區事業保稅貨物得於進口地申報進口。(「科學

      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輸入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

    3、進口貨物進儲保稅倉庫得於進口地申報進口。(「進口貨物

      進儲保稅倉庫通關作業規定」)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拾參、轉運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

        定)

 

四十、轉口簡化作業:

  (一)貨物在同一關區海關監管下,自進口運輸工具移轉至出口運

    輸工具之通關程序,以轉運申請書辦理,但空運關稅局於管制區

    內之轉口貨物,於原機場出口或以空運方式轉運其他關稅局出口

    ,依空運關稅局公告規定辦理。

  (二)空運轉口貨物得以內陸運輸方式運送至其他空運關稅局裝機

    出口,採一段式自動化通關作業辦理。(「T2空運外貨轉口經

    由內陸運輸通關自動化作業規定」)

  (三)海空聯運轉口貨物採一段式自動化通關作業辦理。(「T6

    海空聯運轉口一段式自動化通關作業規定」)

  (四)空海聯運轉口貨物採一段式自動化通關作業辦理。

    (「T7空海聯運轉口一段式自動化通關作業規定」)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拾參、轉運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

 

四十一、申請補發專責報關人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書(自行書寫):內容載明申請補發之原因、參加海關

    舉辦測驗之年度及其證書字號、申請人姓名(簽章)、地址及電

    話號碼。同時,檢附相片二吋二張、身份證影本乙份及海關之規

    費證新台幣一OO元一枚。

  (二)申請書郵寄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十三號財政部關稅總局收

    ,電話:(O二)二五五O五五OO。

 

四十二、海關徵收之規費

  (一)海關徵收之規費,係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辦理,且

    均有繳納憑證。

  (二)請參閱本網站「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四十三、關稅配額、特別防衛措施額外關稅之課徵

  (一)關稅配額指對特定進口貨物,就不同數量訂定其應適用之關

    稅稅率,在此數量內適用海關進口稅則所訂之較低關稅稅率(配

    額內稅率),超過數量部分則適用一般關稅稅率(配額外稅率)。

  (二)特別防衛措施(SSG)額外關稅之課徵係對特定進口貨物

    之進口量超過某一基準數量,或進口價格(依關稅法核定進口貨

    物之完稅價格)低於某一基準價格時,加徵額外關稅。依基準數

    量及依基準價格均須加徵額外關稅時,從高加徵SSG額外關稅,

    毋需兩者一併加徵。

  (三)詳細資料請參閱本網站「關稅配額及特別防衛措施相關規定」

    及「農產品採取特別防衛措施額外關稅之課徵規定及相關作業注意

    事項」、「關稅配額實施辦法」、「海關執行關稅配額作業規定」。

 

四十四、海關代徵營業稅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貨物進口時,

      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

  (二)應稅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五%。

  (三)進口貨物營業課稅稅基之計算為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

     (含特別關稅)、貨物稅及菸酒稅(不含菸品健康福利捐)後之

      數額。應納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為:

      進口貨物之營業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貨物稅+菸酒

      稅)× 5%

  (四)如有進口貨物課徵營業稅疑問,請上營業稅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查閱「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

 

四十五、海關代徵貨物稅

  (一)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由海關依照貨物稅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計算完稅價格,於徵收關稅時代徵貨物稅。

  (二)貨物稅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之。

  (三)進口貨物應否課徵貨物稅,由進口地關稅局驗憑實到貨物核定徵免。

  (四)貨物稅之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依貨物稅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

  (五)請參閱本網站「貨物稅條例」及「貨物稅稽徵規則」。

 

四十六、海關代徵菸酒稅及健康福利捐

  (一)菸酒新制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

         徵規則規定,進口應稅菸酒,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二)進口菸酒除應依規定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尚須繳納關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

  (三)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依菸酒稅法第七條;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依菸酒稅法第八條。

  (四)詳細資料請參閱本網站「菸酒稅相關規定」、「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 」。

 

四十七、代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一)依據貿易法第二十一條及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出進口人應自海關填發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二)費率:按進、出口貨物價格萬分之四.一五收取。進口貨物以起岸價格( CIF )為準,出口貨物以離岸價格( FOB )為準。

   (三)未依規定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者,主管機關國際貿易局依貿易法第三十條規定得處分暫停輸出入貨品,由海關配合辦理。

  (四)出口人滯欠出口貨物推廣貿易服務費,由國際貿易局移送強制執行;進口人滯欠進口貨物推廣貿易服務費,由海關移送強制執行。

 

四十八、各項貨品輸入規定

  政府各機關基於主管業務之需求,對於貨物能否進口有其特殊規

  定。海關職司邊境管理,於貨物進口時,理應協助其他機關查核是

  否符合其規定。目前協助查核事項包括:

  (一)按輸入人身分管理:

     1、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規定,公司或行號經營出進口業務,除法

      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外,應向該局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

      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已立案私立小學以上學校輸入貨品,一

      般係比照出進口廠商之資格辦理。

     2、非以輸入為常業之法人、團體或個人(未向貿易局辦理登記

      者),輸入貨品之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二萬元者,應向貿

      易局申請簽證。

  (二)按輸入貨品管理:各機關需海關協助查核事項,原則上由貿

    易局彙總。該局編定「中華民國輸入貨品分類表」,規定方式如

    下 :

    1、在相關貨品應歸列之CCC號列下訂定輸入規定(以代號表

      示;點選該代號,即顯示代號內容):查詢時應先了解進口貨物

      所歸列之CCC號列,至本總局網站查詢。(稅則稅率查詢網址:

      http://wwweng.dgoc.gov.tw/search-frames.asp

    2、相關貨品無法轉化為專屬之CCC號列者,訂定其他相關輸

      入規定。可至貿易局網站「貨品輸出入管理」/「貨品進口管理」

       /「貨品輸入管理簡介」

     http://www.trade.gov.tw/regulation/rela_index.htm)查詢。內容包

      括野生動植物、人用及動物用藥品管制藥品、農藥、有害事業

      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醫療器材、特定紡織品、遊艇、戰略

      性高科技貨品等之輸入規定。

  (三)進口大陸物品之限制:進口大陸物品其輸入規定欄內列有

     「MP1」(即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且於「大陸物品有

      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特別規定」欄

      列有「MXX」代號之項目(如「M63」、「M80」等),或「121」

   (即由貿易局簽發輸入許可證)之項目,需憑貿易局輸入許可證

    向海關申辦進口;列有「MW0」者不准輸入。其餘非屬上述不准

    輸入及憑證輸入外之大陸物品,適用免辦理輸入許可證輸入(進

    口大陸物輸入規定查詢網址:

    http://fbfh.trade.gov.tw/fh/MainLand/index.htm

  (四)特定輸入國之規定:自古巴及伊拉克等二國輸入貨品,無論

     該項貨品之輸入規定為何,均需至貿易局申辦輸入許可證。

  (五)、輸入規定如有疑義,可向貿易局洽詢,亦可向各輸出入規

     定連絡人窗口查詢

    (網址:http://wwweng.dgoc.gov.tw/search-frames.asp

 

四十九、各項貨品輸出規定

  政府各機關基於主管業務之需求,對於貨物能否出口有其特殊規

  定。海關職司邊境管理,於貨物出口時,理應協助其他機關查核是

  否符合其規定。目前協助查核事項包括:

  (一)輸出人身分之管理:

     1、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規定,出進口廠商應向其辦理登記。

     2、非以輸出為常業之法人、團體或個人(未向貿易局辦理登記

        者),輸出貨品之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二萬元者,應向

        貿易局申請簽證。

  (二)輸出貨品之管理:各機關需海關協助查核事項,原則上由貿

    易局彙總。該局編定「中華民國輸出貨品分類表」,規定方式如

    下:

     1、在相關貨品應歸列之CCC號列下訂定輸出規定(以代號表

        示):查詢時應先了解出口貨物所歸列之CCC號列,至本總

        局網站查詢。(稅則稅率查詢網址:

        http://wwweng.dgoc.gov.tw/search-frames.asp

     2、相關貨品無法轉化為專屬之CCC號列者,訂定其他相關輸

      出規定。可至貿易局網站/貨品出口管理/輸出管理規定及手續

     (貿易局網址:http://www.trade.gov.tw/regulation/rela_index.htm

      查詢。內容包括紡織品、野生動植物、有害事業廢棄物、智慧

      財產權貨品、已錄式光碟片、電腦、列表機、電視遊樂器(含其

      半導體晶片或印刷電路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等之輸出規定。

  (三)輸往目的地之限制:配合聯合國對伊拉克經濟制裁措施,除

       肥料等三十七種貨品得向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輸往該國,其

       餘貨品該局暫停核發輸出許可證。

  (四)輸出規定如有疑義,可向貿易局洽詢,亦可向下列各輸出入規

定聯絡人窗口查詢: